适航是指航空器、(遥控驾驶站、)发动机、螺旋桨或部件符合其批准的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适航证源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强制要求:
第二十九条 航空器应备文件
缔约国的每一航空器在从事国际航行时,应按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携带下列文件:
一、航空器登记证;
二、航空器适航证;
三、每一机组成员的适当的执照;
四、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五、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如该航空器装有无线电设备;
六、列有旅客姓名及其登机地与目的地的清单,如该航空器载有旅客;
七、货物舱单和详细的申报单,如该航空器载有货物。
第三十一条 适航证
凡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备有该航空器登记国颁发或核准的适航证。
第三十三条 承认证书和执照
登记航空器的缔约国颁发或核准的适航证和合格证书及执照,其他缔约国应承认其有效。但颁发或核准此项证书或执照的要求,须等于或高于根据本公约随时制定的最低标准。
适航证应由航空器的登记国颁发或核准,且只要其依据颁证或核准的要求等于或高于ICAO制定的最低标准,其他缔约国就应承认此适航证有效;否则,适航证不具备被其他缔约国自动承认的效力,除非经过所进入国家的特别准许、不得开展国际航行。
而ICAO制定的最低标准,主要载于ICAO组织颁发的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即《公约》的各个附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