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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适航证?

适航是指航空器、(遥控驾驶站、)发动机、螺旋桨或部件符合其批准的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适航证源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强制要求:

第五章  航空器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航空器应备文件

缔约国的每一航空器在从事国际航行时,应按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携带下列文件:
一、航空器登记证;
二、航空器适航证;
三、每一机组成员的适当的执照;
四、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五、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如该航空器装有无线电设备;
六、列有旅客姓名及其登机地与目的地的清单,如该航空器载有旅客;
七、货物舱单和详细的申报单,如该航空器载有货物。

第三十一条 适航证

凡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备有该航空器登记国颁发或核准的适航证。

第三十三条 承认证书和执照

登记航空器的缔约国颁发或核准的适航证和合格证书及执照,其他缔约国应承认其有效。但颁发或核准此项证书或执照的要求,须等于或高于根据本公约随时制定的最低标准。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基于1944年12月7日于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而成立,负责实施《公约》所阐述的各项原则。

ICA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大会,管理机构是理事会。首席官员是理事会主席和秘书长。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公约》)缔约国每一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都应具备并携带适航证

适航证应由航空器的登记国颁发或核准,且只要其依据颁证或核准的要求等于或高于ICAO制定的最低标准,其他缔约国就应承认此适航证有效;否则,适航证不具备被其他缔约国自动承认的效力,除非经过所进入国家的特别准许、不得开展国际航行。

而ICAO制定的最低标准,主要载于ICAO组织颁发的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即《公约》的各个附件中。

其中,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规定了初始适航方面的最低管理要求和适航标准,并要求:“缔约国不得颁发或核准按照《公约》第三十三条予以承认的适航证,除非该缔约国有满意的证据证明航空器通过符合相应适航要求从而符合本附件适用的标准
综上,由航空器登记国颁发并按其规定保持有效的适航证,可以作为该航空器“适航”的证据,即“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处于安全可用状态”,是航空器投入运行的必要条件;但只有颁证或核准标准达到ICAO最低要求的,才具有自动被其它缔约国承认的效力、可以开展国际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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